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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猎捕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住云南省澄江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澄江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间,卢某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五次进入野外山林之中采用手捉拿、下踩扣的方式猎获野生动物箐鸡5只。其中,1只因猎捕致死后送给朋友张某某处理,1只猎获后飞掉,3只带回家中饲养玩耍。其饲养的3只箐鸡系2公1母,1只养至自然死亡,1只饲养后放归野外,1只案发后被依法扣押。经鉴定,从卢某某家中查获送检的箐鸡活体检材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白腹锦鸡的价值为5000元。

2013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卢某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在野外采用下扣子、手捉、电子诱捕方式(小蜜蜂快乐鸟电媒)猎捕野生动物竹鸡45只、画眉13只、草兔3只、鹌鹑5只、斑鸠2只、果子狸1只、野鸡1只共计70只,带回家中宰杀食用、送人、放生或饲养。其中,3只竹鸡、13只画眉和1只斑鸠被其主动放生。经鉴定,涉案的画眉、野鸡、果子狸、草兔、斑鸠、竹鸡分别是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白颊噪鹤、鸡形目雉科环颈雉、灵猫科花面狸属果子狸、兽纲兔形目兔科草兔、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珠颈斑鸠、鸡形目雉科棕胸竹鸡,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分别为300元/只、300元/只、1200元/只、80元/只、300元/只、1000元/只;还有5只鹌鹑系鹤形目三趾鹑科林三趾鹑,该物种虽未列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属无危物种,基准价值为5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5只,情节严重;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生动物70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主动预交了全部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和兴

检察官助理:洪晟尧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及所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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