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镇**路**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运输证等合法经营证件的情况下,驾驶桂C****6面包车装载烟草制品从防城港市出发前往苍梧县**镇,当车辆行驶至苍梧县**镇**路段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从车上缴获烟草制品一批。经鉴定,被缴获的烟草制品价值人民币29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无合法经营手续仍运输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炳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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