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3********,汉族,初中文化,原涟源市**镇**村秘书,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月18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未获得定点屠宰生猪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在涟源市**镇**村的家中设置生猪屠宰场,将从涟源交易市场或周边村民处进购的生猪进行宰杀后贩卖给阳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廖某某等人。2018年期间其非法经营金额为72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8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因李某甲生猪来源问题被涟源市七星街镇畜牧站工作人员调查,该站工作人员经调查后将卢某某及其非法屠宰生猪犯罪线索移送涟源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家属代其退赃2万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卢某某向涟源市公安局七星街派出所检举揭发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后经查证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属实并已移送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举报犯罪案件线索登记表、起诉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阳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认定一般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倩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账本1本、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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