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苏******重型货车在史某乙(另处,下同)的带领下,先后三次到宜良九乡、江川河咀金龙烟花火炮厂史某甲(另处,下同)看守的仓库运输烟包到河口方向。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再次驾驶苏******重型货车在史某乙的带领下到江川河咀金龙烟花火炮厂史某甲看守的仓库装了一车烟包后驶往建水方向。4月11日23时30分许,卢某某停放在建水县迎晖路零公里收费站路段(红运源宾馆)旁一大型停车场内的苏******重型货车被查获。经查:苏******重型货车上共有419包烟包,过磅重20790公斤,除去麻片包装物,烟叶净重20371公斤。经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烟叶价值人民币890416.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过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史某甲、史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为他人非法运输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琼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