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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汉族,本科毕业,南阳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住南阳市高新区某某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底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南阳市某某路某某车友会院内地设立“黑加油站”,日常对外销售汽油。经查,该“黑加油站”营业额共计220336元,卢某某非法所得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其住处。

    2、全部案卷二册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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