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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15时许,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皖******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蒙城县**镇**村**庄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卢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卢某某到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卢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询问笔录:证人代某某、赵某某的询问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牛志钊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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