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卢某,男,19**年**月**日出生,广西北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装修工人,户籍及住址: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KR****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郁南县**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镇**路与**路交叉路口时,碰撞路口中心的交通信号灯底座,造成卢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卢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37.74mg/100ml。
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满林
检察官助理:汪晓梅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卢某现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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