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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刘金海等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梯**室。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金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住漳平市**街道**路**号**室。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福建省漳平市**人大代表,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住漳平市**镇**村**商城**-**。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住漳平市**大厦**栋**单元**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02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村**号,住漳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住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住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89********,汉族,大学文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住赤峰市**小区**期**号楼**层**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林某甲、朱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武城县公安局送达《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武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林某乙(另案处理)经共同商议决定在福建省漳平市**镇**路**号卢某丁(卢某甲的父亲)的住处四楼、五楼,利用微信、自行开发的网络赌博游戏APP开设网上赌局,按比例分红。该赌场以北京PK10(又称北京赛车)、幸运飞艇官方开奖结果作为依据,采用投分下注的方式,以支付宝作为接受赌资的工具,由员工操作后台为赌徒上下分。

在四楼赌场,被告人卢某甲等人在电脑上设有“征战雄狮”、“征战盛世”、“征战大唐”三个赌博APP供赌博选择。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和林某乙在3个赌博APP中均占有股份,被告人卢某乙在“征战盛世”赌博APP中占有股份,被告人朱某某在“征战大唐”赌博APP中占有股份。被告人卢某甲等人雇佣林某甲、朱某某为主管,雇佣卢某丙、姜某某等人操作赌博APP后台上下分,使用支付宝接受赌资。被告人林某甲、朱某某负责财务,管理员工出勤、管理四楼存放赌资的支付宝公户、在上下分员工和股东支付宝账户之间流转赌资、结算每天的盈亏并向股东汇报。截止案发,“征战雄狮”APP接收赌资51357800.65元,盈利905860元;“征战盛世”APP接收赌资329784.01元,盈利419005元;“征战大唐”接收赌资21648429.62元,盈利1097226元。合计三个赌博APP共接收赌资73336014.28元,共盈利2422091元。

在五楼赌场,被告人卢某甲等人在电脑上设有“度假村”、“风云”、“嘉年华”三个赌博APP供赌博选择,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和林某乙在3个赌博APP中均占有股份。被告人卢某甲等人雇佣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为主管,雇佣张某乙、林某丙等人操作赌博APP后台上下分,使用支付宝接受赌资。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财务,管理员工出勤、管理五楼存放赌资的支付宝公户、在上下分员工和股东支付宝账户之间流转赌资、结算每天的盈亏并向股东汇报;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维护赌博软件、管理微信号及用于接收赌资的支付宝账号。截止案发,“度假村”APP接收赌资37131617.8元,盈利1309228元;“嘉年华”接收赌资45116414.86元,盈利943400元;“风云”接收赌资34330259.36元,亏损1148692元。三个赌博APP共接收赌资116578292.02元,共盈利1103936元。

被告人陈某乙明知卢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处理游戏卡期、开奖延迟、服务器维护、续费、在后台删除玩家等技术服务,并按每月每个APP2000元收取维护费,共计获利96000元。

综上,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参与涉案赌资189914306.3元,与林某乙等人共同获利3526027元;被告人卢某乙参与涉案赌资116908076.03,与卢某甲、刘某某等人共同获利1522941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涉案赌资116578292.02元,个人获利12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涉案赌资116578292.02元,个人获利96250元;被告人林某甲参与涉案赌资73336014.28元,个人获利60000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涉案赌资73336014.28元,个人获利9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乙提供技术服务,个人获利9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月11日、6月21日被先后抓获归案;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朱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2月24日先后投案。2019年1月24日武城县公安局查获涉案人员的涉案资金支付宝账户内用于上下分的赌资94483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脑、手机等物证;2.支付宝交易明细、涉案手机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等笔录;6.涉案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在互联网利用赌博游戏APP组织赌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甲、朱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明知是开设赌场而参与经营管理,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是赌博游戏APP而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林某甲、朱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朱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延丽

2019年8月26日

附:

被告人卢某甲、刘金海、卢某乙、林某甲、朱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光盘1张和其他涉案物品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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