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公诉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丙(幼名某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6********,穿青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丁(曾用名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7********,穿青人,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戊(幼名卢某庚),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8********,穿青人,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又名黄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1********,穿青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56********,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辛(幼名某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9********,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壬,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9********,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犯破坏电信设施罪,于2004年7月8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丁、黄某丙、卢某戊、卢某辛、黄某甲、卢某壬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6月24日以被告人卢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织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25日至4月25日、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丁、黄某丙、卢某戊、卢某辛、黄某甲、卢某壬等人相互纠集,形成了以卢某甲为首要分子,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为重要成员,黄某甲、卢某辛、黄某丙、卢某壬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织金县实兴乡共同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及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17年4月,织金县实兴乡人民政府实施杉树寨村白岩脚组、包包上组、木桥组脱贫致富通组公路硬化施工工程,被告人卢某甲认为该条道路硬化破坏了自家祖坟风水便冒认公路旁边一颗无主坟系自家祖坟,纠集卢某、卢某癸(另案处理)等兄弟家族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手持木棒、刀子等凶器趁夜用水泥沙浆石头将冒认的无主坟包起来,包坟行为将原本三米多宽的公路占去一半多,只剩一米多宽,实兴乡白岩脚组村民闻迅赶来阻止被告人卢某甲的包坟行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a、卢某癸及卢某甲找来的社会闲杂人员对白岩脚村民进行辱骂、威胁。被告人卢某甲包坟行为致使杉树寨村这条通组道路变窄,至今仍有六十余米路未硬化,使原来能通行大车的公路只能通二轮摩托车、小三轮车,大型运输车辆因道路狭窄无法通行,给杉树寨村白岩脚组的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增加群众生活负担。
2.2014年12月,织金县绿洲农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织金县实兴乡上坝村、鸭寨村、杉树寨村村委会及村民流转了土地,土地流转期限为二十年,并支付了前十年的土地流转费。2017年8月1日,*甲公司和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合作并商定由吴某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全权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吴某甲作为法定代表经营*甲公司、*乙公司后,经过杉树寨村村民委员会决议,以*乙公司的名义与原来流转土地的村民把土地流转期限变更为三十年,并承诺一次性补偿所有的土地流转费。被告人卢某甲为达到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纠集被告人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黄某丙、卢某辛、黄某甲、卢某壬及杉树寨村包包上组部分村民多次在卢某丙家、黄某丙家、黄某甲家开会商量堵工事宜,以村民土地是流转给*甲公司不是流转给*乙公司为由,卢某甲组织、煽动、唆使卢某丙、卢某丁、黄某丙、卢某戊、卢某辛、黄某甲、卢某壬等人带动杉树寨村包包上组部分村民多次对*乙公司的土石方挖运施工、钻探队钻探施工进行堵工,严重影响了*乙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致使施工队多次停工,给*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4月的一天,**公司**探队在卢某A家已流转的土地上施工,被告人卢某丁、黄某丙、黄某甲、卢某辛等人以土地是流转给*甲公司,不是流转给*乙公司为由阻止**公司**探队施工,不准搬运设备,并要求**公司**探队赔偿2000元,后经协调处理无果*乙公司被迫付给被告人卢某丁、卢某辛、黄某甲、黄某丙等人1000元人民币。
2.2018年5月的一天,**公司**探队在杉树寨村水库边鸡纵田一带施工,被告人卢某丁、黄某丙、黄某甲、卢某辛、卢某壬等人以同样的理由阻止**公司**探队施工,不让钻探队搬运设备,并要求*乙公司赔偿1000元。经协调处理无果**公司**探队被迫付给卢某丁、黄某丙、黄某甲、卢某辛、卢某壬等人1000元人民币。
3.2018年9月的一天,**公司**探队在实兴乡补鲊村新寨组钻探。钻探队把钻探设备放在卢某甲兄弟卢某B院坝入口的路口边上,并没有妨碍卢某B家出行。被告人卢某甲以**公司**探队存放设备存放的地方是他家自己修的,没有经过其兄弟卢某B及其母亲同意为由要求**公司**探队赔偿5000元才能把钻探设备搬走。被告人卢某甲同时还把被告人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黄某甲、黄某丙、卢某辛、卢某壬叫到卢某B家助阵造势。*乙公司请多人与被告人卢某甲协商无果,最后*乙公司被迫支付给卢某甲2000元人民币才得以把钻探设备搬走。
4.2018年卢某b家嫁姑娘卢某甲无故辱骂卢某C,殴打卢某C;2018年9月30日,卢某D、卢某丁家嫁姑娘,卢某甲先在卢某D家无故辱骂实兴乡乡长卢某E,黄某甲在卢某D家无故辱骂卢某F,接着卢某甲又到卢某丁家无故辱骂蒋某甲、曹某某,殴打卢某己。2018年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黄某甲、黄某丙、卢某辛、卢某壬等人以不准吃水、不准过路的方式威胁未参与筹钱打官司、已经签订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的王某甲、王某乙、卢某癸、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卢某戊开车在路上无故辱骂彭某甲。
三、诈骗罪
卢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5月24日召集实兴乡杉树寨村包包上组部分村民开会。会上卢某甲以灯盏窝土地属于杉树寨村包包上组,*乙公司没有把灯盏窝的土地流转费赔给包包上组为由煽动村民筹钱给其打官司上访,卢某丙负责记账收钱。本次共计筹钱29150元。筹得钱后,卢某甲、卢某丙等人一边准备材料向黔西县人民法院起诉,一边以*乙公司非法开采、损毁林地、破坏环境等问题到织金县国土资源局、织金县环境保护局、织金县林业局进行上访,织金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将*乙公司采矿的合法性、使用林地合法性等相关事项告知卢某甲、卢某丙。包包上组村民第一次筹的29150元还没有用完,卢某甲、卢某丙又于2018年8月15日组织杉树寨村包包上组部分村民在卢某丙家开会,卢某甲会上向村民隐瞒相关单位对*乙公司采矿合法性的回复事项,并谎称第一次筹钱请律师都不够,要求村民继续筹钱给他们去打官司上访。卢某丙明知筹的钱还没有用完,依然帮助卢某甲隐瞒真相收钱记账,这次村民又向卢某甲、卢某丙筹钱15300元。同月23日,黔西县人民法院对卢某甲等人的诉求进行立案。因实兴乡人民政府主动撤销无权作出的《实兴乡人民政府关于卢某丁等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卢某甲等人于2018年9月3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撤诉。撤诉后卢某甲、卢某丙却对筹钱的村民谎称说官司胜诉了,灯盏窝的土地已经属于包包上组,又于2018年10月再次煽动村民筹钱,这次又筹了24000元钱。包包上组的村民共筹钱给卢某甲、卢某丙打官司、上访共计68450元。在整个诉讼中,请律师立案给律师油费1500元钱,打印、复印材料、车旅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共用去7630元。卢某甲、卢某丙把其余的60820元占为己有。
四、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丙、卢某戊、卢某丁等人采取对*乙公司的施工现场进行堵工、威胁包包上组的村民取消与*乙公司签订的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的方式敲诈*乙公司巨额钱财。*乙公司为了能正常施工,被迫找人与卢某甲、卢某丁、卢某丙、卢某戊协商谈判。2018年11月,*乙公司找人与卢某戊谈判谈成由*乙公司给卢某戊11万人民币,卢某戊保证不再堵工,并同意带起11户村民到公司签订同意流转集体林地的合同及变更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约定交钱时公安机关对卢某甲、卢某丁、卢某戊等人进行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贵州**矿业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及收条、登记保存清单及扣押决定书、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实兴乡政府对杉树寨村集体林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流转公示、流转费发放清册、织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实兴乡上坝村杉树寨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说明、贵州**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织金绿洲农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吴某乙、蒋某乙、郑某某、林某某、姚某某、李某丙、陈某甲、卢某G、卢某B、冯某甲、陈某乙、毛某某、刘某甲、陈某丙、何某某、刘某乙、卢某H、张某甲、卢某I、卢某J、卢某K、卢某L、李某丁、卢某M、卢某N、卢某O、卢某P、卢某Q、冯某乙、张某乙、卢某己、黄某丁、张某丙、卢某E、刘某丙、李某戊、陈某丁、彭某乙、徐某某、郭某某、卢某R、卢某S、卢某T、卢某U、张某丁、罗某某、卢某V、张某戊、黄某戊、卢某W、卢某X、宋某某、王某丙、张某己、岳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卢某Y、卢某Z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F、卢某己、卢某C、蒋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卢某癸、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黄某甲、黄某丙、卢某辛、卢某壬的供述与辩解;5.织认证[2019]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转换提取笔录;7.堵工视频、通话录音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聚众扰乱政府道路硬化工程,情节严重;组织、煽动村民堵工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分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丙积极参与堵工,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无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丁积极参与堵工,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无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戊积极参与堵工,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无故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积极参与堵工,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无故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丙积极参与堵工,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无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辛积极参与堵工,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无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壬积极参与堵工,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无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甲纠集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黄某甲、黄某丙、卢某辛、卢某壬等人在织金县实兴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诈骗、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卢某甲为首要分子,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为重要成员,黄某甲、黄某丙、卢某辛、卢某壬为一般成员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为主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黄某甲、黄某丙、卢某辛、卢某壬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黄某甲、黄某丙、卢某辛、卢某壬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在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杰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卢某壬、黄某甲、卢某辛、黄某丙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碟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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