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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卢某乙容留他人吸毒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号,无党派、无前科,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无党派、无前科,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卢某乙与吸毒人员乔某甲、乔某乙、卢某丙共同前往环县**乡**队探望患病的卢某丁,由于卢某丁外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丁之子)招呼以上四人到其居住的窑洞,期间,乔某甲发现桌子放有一块状毒品安纳咖,便与乔某乙、卢某丙、卢某乙四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时,吸毒人员万某乙也进入该窑洞共同吸食,后万某乙继续向卢某甲索要毒品安纳咖,卢某甲便取出一小包毒品安纳咖交与万某乙,该小包毒品被万某某全部吸食,后五人离开。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卢某乙邀请乔某甲、万某甲、万某乙、乔某乙和卢某甲前往其家食用羊肉,期间,乔某甲向卢某甲索要毒品安纳咖吸食,卢某甲将一小块状毒品安纳咖交与乔某甲,该乔与万某甲、万某乙、卢某乙四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后五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乔某甲、万某甲、万某乙、乔某乙、卢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卢某甲、卢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兴华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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