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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卢某乙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69********,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现住该地址,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现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于2015年6月1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8年9月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文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2018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2日、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0日11时许,同案犯钟某甲、谢某甲(均已判决)分别接到庄某甲(已判决)的电话,告诉谢某甲说陈某甲被文昌市**镇**木材厂的人殴打之事,之后谢某甲将陈某甲被打的事告诉卢某乙。随后被告人卢某乙驾驶车牌号为琼AA**** 的浅黄色丰田霸道越野车载着许某某、“姐某某”以及一名男子赶往**木材厂。当日12时许,钟某甲也接到庄某甲的电话,告诉钟某甲说陈某甲被文昌市**镇**木材厂的人殴打之事,之后,钟某甲驾驶琼C3****越野车载着卢某甲、“男某某”、 “妚某某”(具体姓名不详)往**木片厂;在当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乙、卢某甲及其同伙几十人到达**木片厂集中后,被告人卢某乙、卢某甲等同伙几十人统一手绑红布条,携带钢管、砍刀等凶器驾车前往**镇**木材厂。当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卢某乙、卢某甲,以及同案犯钟某甲、曹某某、谢某甲、林某甲、陈某乙、钟某丙、田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决)、庄某乙等四、五十人到达**镇**木材厂门口附近,接着,被告人卢某乙、卢某甲,以及同案犯钟某甲、曹某某、谢某甲、林某甲、陈某乙、钟某丙、田某某、许某某、庄某乙等四、五十人就统一手绑红布条,持钢管、砍刀等凶器冲向**木材厂并用砍刀、钢管等凶器追打**木材厂的人员,将李某甲、潘某某、沈某某砍伤,并打砸**木材厂里的六部汽车以及办公楼的门窗。之后,被告人卢某乙、卢某甲及同伙四、五十人驾车辆逃离现场。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五辆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4620元;经文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某某、李某甲、沈某某所受损伤定为轻伤一级。经中山大学法医补充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办案说明、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李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沈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钟某甲、曹某某、谢某甲、林某甲、陈某乙、钟某丙、田某某、许某某、蔡某某、庄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 被告人卢某乙、卢某甲与同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二人轻伤一级,且任意损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83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乙、卢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远如

检察官助理: 吴建广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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