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村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所地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青塘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无法联系被害人,故无法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害人范某某与被告人卢某乙在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青塘街**路**号麻将档打麻将过程中发生争执,范某某与卢某乙分别手持塑料凳殴打对方,后双方被众人拉开。随后,卢某乙通过卢元许通知被告人卢某甲到麻将档门前路边,卢某甲在得知与卢某乙打架的人是范某某后,随即持菜刀砍伤范某某左颈部。经鉴定,范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乙、卢某甲分别主动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23日到青塘派出所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卢某乙、卢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范某某损失,并得到了范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凳等;
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六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卢某甲、卢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卢某甲、卢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检察官助理:唐嘉妮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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