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傣族,高中文化,越南人,住越南奠边省奠边市**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傣族,高中文化,越南人,住越南奠边省奠边市**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2名被告人于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受杨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纠集,同他人持钢管、桌球棍等工具到老北山货场找到范某某、武某某,双方发生斗殴。后范某某、武某某逃跑至河口县**院子内,被告人卢某甲、杨老齐等人乘坐灰色微型车追范某某、武某某至河口县**院并翻墙进入院子内持棍子、刀等工具将范某某打伤。经河口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管、球杆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年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
8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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