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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宋某某保险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7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村民卢某乙(已死亡)经张某甲、吕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介绍、推荐,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寿险”)江苏分公司购买 “**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份,最高赔付金额为6.4万元。2016年5月20日晚,卢某乙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徐州市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7月1日向被告人卢某甲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卢某甲在整理其哥卢某乙的遗物时,发现上述购买保险的合同,遂打电话向“**寿险”理赔客服咨询。张某甲、吕某某得知卢某乙死亡,一起来到卢某甲家中看望。期间,卢某甲讲述卢某乙交通事故经过后,向二人咨询有关保险赔付问题。张某甲称,如果是骑电动车出的事故可以赔到最高额6.4万元。被告人卢某甲提出请吃饭、给钱等条件,请张某甲、吕某某帮忙争取按最高额赔付。张某甲、吕某某同意帮忙。

被告人卢某甲按照张某甲列出的材料清单准备保险理赔材料,到村委会开具了卢某乙意外死亡等证明材料。张某甲、吕某某分别向“**寿险”沛县分公司经理、被告人宋某某咨询类似卢某乙的情况能否获得保险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并请求其帮忙按最高额赔付。被告人宋某某同意帮忙,并让吕某某准备5000元好处费。

被告人卢某甲将保险理赔材料准备好后,连同1万元现金交给张某甲、吕某某。吕某某将1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拿出5000元归自己所有,将保险理赔材料及另外5000元交给“**寿险”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理赔的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出具内容虚假的《理赔调查报告》,在事故经过中将卢某乙的死亡原因叙述为“驾驶电动车不慎撞到电线杆当场死亡”。2017年1月9日,“**寿险”徐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受益人张某丙“卢某乙的意外身故保险金”6.4万元。张某丙将此款全部用于自己看病花费。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退回公安机关5.4万元,被告人宋某某退回公安机关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及银行交易记录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进行保险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亚平 

                         2019年8月20日 

附:

1.二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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