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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8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日,东阳市**街道就**村垦造耕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挂靠该公司的项目经理郭某某负责施工。被告人王某某受郭某某雇请负责施工地表的清理工作,期间发现垦造耕地的项目范围内有可开采的沙子,遂与时任东阳市**街道**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卢某甲商量以200元每车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卢某甲在未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同意,并授意被告人王某某将购沙款交至**村老年协会。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上交给**村老年协会的购沙款为人民币62.1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将沙子分别加价销售给吴某某经营的东阳市某某制砂有限公司得款56.556万元、卢某丙经营的东阳市**建材有限公司得款6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吴某某、卢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被告人卢某甲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王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晓笑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王某某现均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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