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临沂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平邑县第8、9**政协委员、因本案辞去平邑县第18届人大代表职务,县**副主席。于2019年8月23日经平邑县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平邑县人大常委会许可被逮捕,现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方海,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临沂市**食品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英源,平邑县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路**号**单元**室,临沂市**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8日以被告人卢某甲、谢某某、卢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临沂滕龙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甲、经理谢某某、法定代表人卢某乙自2012年开始,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18358790余元,涉及当地群众210余户,案发时均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卢某甲、谢某某、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乙、夏某某、徐长桂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甲、刘庆法等人的证言;银行流水、存款单据、报案人材料等书证;抓获经过、人员档案信息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谢某某、卢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蕾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押于平邑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四册,卷外材料一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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