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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27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张某某、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使用伪造的行驶证,由张某某冒充车主,将张某某向朋友陈某某租借的牌照为浙5****的雪佛兰牌轿车质押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取借款人民币35000元,扣除利息得款人民币33635元。同年7、8月份,张某某将所得款项归还给被害人,并将质押轿车归还给陈某某。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卢某甲预谋以租车抵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钱款。2019 年6月7日,被告人卢某甲在乐清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牌照为浙CY****的越野车。随后,被告人邹某某、卢某甲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使用伪造的行驶证,由被告人卢某甲冒充车主,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取借款人民币45000元。同年8月24日该车被租赁公司开回。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卢某甲还款人民币26000元,至案发前仍有19000元本金尚未归还。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卢某甲在乐清市乐成街道途客酒店210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3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合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汽车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陆某某、张某某、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甲、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卢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邹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0676****,138687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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