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卢某甲(绰号卢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6********,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0********,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卢某甲多次在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三坑村田湾组卢某丙家、大坪街道三坑村田湾组申某甲家开设流动赌场,邀约申某甲、邹某乙、申某乙、邹某丙、张某某、邹某丁、申某丙等人以赌“干子宝”的方式参与赌博,每次收取每名参赌人员“头子费”人民币200至500元。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受被告人卢某甲安排,多次为流动赌场放哨,共分得人民币约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乙、申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5.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邹某甲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邹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浦龙、杨玲玲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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