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六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省仙游县**乡**村** 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3年10月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
2018年7月中旬至8月底间,被告人卢某甲、陈某甲在榜头镇后坑村“石圳屠后山”山场非法运输郑某甲、林某甲(均已判决)在该山场滥伐的按树林木。经鉴定:该山场滥伐林木287.6231立方米。其中,被告人卢某甲非法运输该山场采伐的林木蓄积量69.76241方米,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运输该山场采伐的林木蓄积量111.9251立方米。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卢某甲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案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告人卢某甲、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郑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卢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林业局规划队鉴定意见书仙林规[2018]林鉴字第77号、仙游县林业局出具的《林木重量换算蓄积量情况》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二)盗伐林木
2019年3月间,被告人卢某甲伙同陈某丙(另案处理)到书峰乡兰石村官坝农场盗伐该山场的按树林木,经鉴定:该山场被盗伐的按树林木蓄积量10.8570立方米,其中被告人卢某甲、陈某丙盗伐15株,林木蓄积量6.9791立方米,各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元。
被告人卢某甲于2020年12月8日向仙游县林业局缴纳补植复绿补充金人民币279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卢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林业局规划队鉴定意见书(仙林规[2019]林鉴字第87号);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予以运输,非法运输的林木的积蓄量69.76241立方米,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民工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折合林木蓄积量6.979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应当对被告人卢某甲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予以运输,非法运输的林木的积蓄量达111.9251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子高
检察官助理:陈希云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仙游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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