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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128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3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815被告人卢某甲驾驶12▪0****号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女儿卢某乙卢某丙由湄潭县殡仪馆往湄潭黄家坝街道官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官堰村范家林路段(小地名范家林)所驾车辆侧翻至行驶方向道路右侧坎下,造成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乙受伤,后卢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遵义市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卢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卢某乙无责任,当事人卢某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卢某丙及卢某乙部分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卢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丽

2020311



附:

   1.被告人卢某甲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21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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