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128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遵12▪0****号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女儿卢某乙、卢某丙由湄潭县殡仪馆往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官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官堰村范家林路段(小地名:范家林)时,其所驾车辆侧翻至行驶方向道路右侧坎下,造成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乙受伤,后卢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卢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卢某乙无责任,当事人卢某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卢某丙及卢某乙部分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卢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丽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21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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