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女,1984年8月1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工人,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街道**庙**村**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G517由南向北行至蓬莱市**镇**村村**处,与前顺行王某某驾驶的鲁******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车祸后头部摔跌于路面致颅脑严重损伤,经救治无效于同年11月2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卢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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