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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交通肇事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坡卢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7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7月2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豫K3****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南省许昌市文峰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米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倒车时,与沿文峰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走的陈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卢某甲让同行人员卢某乙拨打120、110,并跟随120急救车将被害人送医,民警到场后卢某甲返回现场接受交警部门处理。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肺挫伤,诱发癫痫后引起急性心肌梗死 (外伤系主要死亡原因,疾病为诱因) 。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卢某甲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继峰

检察官助理:霍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电话176037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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