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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莱芜区**小学体育老师,现在诸城市**物流有限公司干装卸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28日,被告人卢某甲开始使用其本人和同事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常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9张农行信用卡进行消费套现。2009年3月,信用卡陆续出现逾期,卢某甲通过支付费用由他人代还信用卡,后紧接着消费套现。在陷入债务困境的情况下,卢某甲于2010年3月21日、11月24日分两次将上述信用卡套现,后未再还款并失去联系。农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截止2012年5月18日案发,上述9张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105730.8元,本息合计156709.9元。2016年8月3日,程某某个人还清信用卡欠款31185.81元。2020年8月,卢某甲退赔农行莱芜分行14万元,农行莱芜分行出具谅解书。

卢某甲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催收通知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强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卢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26444****;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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