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7*********,汉族,文盲,广东省惠来县人,住惠来县岐石镇华清管区*********.因贩制造毒品嫌疑,于2019年6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6日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10月30日退回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19日、11月20日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份的一天,同案犯卢某乙(已判决)与“蔡某甲”、“某高”(均另案处理)密谋合伙制造冰毒,由卢某乙出资人民币500000元,占三成股份,负责打理毒品的运输、保管工作;“某高”出资人民币300000元,占二成股份,负责销售工作;蔡某甲占五成股份,负责提供制毒的技术、人员、场所以及购买制毒原料等工作。随后,卢某乙联系被告人卢某甲帮助其打理毒品事宜,将其所占股份中的一成分给卢某甲。同年10月16日,卢某乙指使卢某甲、蔡某乙(已判决)将其与“蔡某甲”“某高”合伙制成的100多包甲基苯丙胺及制毒工具、原料搬至其承租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龙腾熙园*********的出租屋内。卢某乙利用前述制毒工具在该出租屋内继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内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122包,共净重120.955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4%);透明塑料储物盒2个,内盛放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重22.25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59%);塑料筛盆一个,内装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的晶体净重2.5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58%);麻黄素6袋,共净重133.37千克及制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现场勘验检查、称量等笔录;2、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淡琴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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