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4月27日作不批准逮捕建议直诉的决定;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8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乙(已判刑)驾驶一辆川WLP***小型普通客车,从布拖县**小学开往**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乐安段六公里加一百米处时,车辆翻入公路左侧深沟里,导致驾驶员卢某乙乘坐人员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和车辆受损,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因卢某乙在2019年09月16日酒驾被西昌市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并对其作出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当时,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赔付,卢某乙便打电话给其表弟卢某甲说明原因,让他冒名顶替此次事故驾驶人,被告人卢某甲同意后,并让韩某某用微信转账400元作为车费;事后,被告人卢某甲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布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被告人卢某甲进行行政拘留,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告人卢某甲得知此次交通事故很严重,不敢承担责任,便主动向布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代冒名顶替作假证包庇卢某乙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包庇其表哥卢某乙逃避法律追究和便于向保险公司索赔;冒名顶替做假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文
胡优杰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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