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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Z0****汽车上路行驶,行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107国道辅道中涵水果批发市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卢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卢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资料查询截图,抽血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32*******)。

2.案卷材料二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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