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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县第**届**,**县**乡**,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晚上22时28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E*****的小型轿车,行经平和县小溪镇北大路中国银行门口路段时,逆向行驶撞到庄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搭载庄某乙),造成庄某甲、庄某乙身体多处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卢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9mg/100ml,属醉酒;庄某甲、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动员2名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庄某甲对被告人卢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血样、扣留的机动车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合格证、驾驶证等书证;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卢某乙等6人的证言;5.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7.道路平和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平和县公安局提取的通话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艺鸿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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