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4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9时许,献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城区宏盛家园北门附近,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被告人卢某甲的货架进行查扣时,卢某甲不予配合,并与执法人员争抢货架。期间卢某甲辱骂并挥手打中执法人员范某某头部一拳。卢某甲欲驾驶自己的单排货车离开现场时,将在车前拦阻的范某某顶着前行了大约5、6米后将车停下。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献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孟某某、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现场打斗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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