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7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因无需继续羁押,我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卢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酒吧内醉酒闹事,与酒吧保安发生肢体冲突。2时53分许,酒吧保安将卢某甲驱逐酒吧大门。2时54分许,卢某甲折返现场,任意毁损刘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劳斯莱斯牌汽车,导致该车辆前中网损坏的后果。公安机关接报后当场抓获卢某甲。经鉴定,卢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保证人卢某乙,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附《谅解书》原件一份、被害方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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