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8********,汉族,初中文化,海南**服务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王某甲(已判决)在秦某甲家族墓地附近、王某甲家院子、王某甲家隔壁院子三个不同场地流动性的开设赌场,组织十所村、罗带村、八所村的赌客约22人利用“骨牌”形式进行赌博,王某甲管理该赌场,并提供桌椅、赌具、电源等,告知赌客赌博场所,从中收取管理费(俗称“抽水”)共计约3000元。期间,被告人卢某甲偶尔帮妻子王某甲摆放桌椅、拉灯具,并安排王某乙为该赌场“放哨”以便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2019年7月5日23时许,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在方市八所镇十所村王某甲家隔壁院子查获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涉嫌赌博人员唐某甲、苏某某、唐某乙、符某甲、杜某某、郑某某、秦某甲、唐某丙等十余人,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700元、赌具骨牌一副等。
2019年8月8日,卢某甲主动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骨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0700元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秦某乙、符某乙、卢某乙、王某乙、符某丙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
**队,联系电话1397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伍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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