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82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6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开始,被告人卢某甲为非法牟利,由同案人卢某某(现在逃)提供“廣利”赌博网站会员账号“x002”用于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尔后,被告人卢某甲通过手机微信等联系方式,先后接受参赌人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均已行政处罚)、卢某己、黄贤礼、“小可爱”、“A蔡”、“滴子”、“幻”(后六人身份均未明,均未到案)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共计约12万元,然后将接受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通过上述会员账号转投给同案人卢某某,被告人从中抽头牟利。同年7月9日晚,公安机关在房将被告人卢某甲及参赌人员卢某乙抓获,缴获赌博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手机二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戊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3. 被告人供述;
4.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附:
1. 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 光盘六张等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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