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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899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钟棠青、杜嘉琦,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甲与被害人卢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菜地劳作期间,因卢某甲将菜地上的木板扔到旁边卢某乙弟弟承包的鱼塘内一事双方先而口角,继而斗殴。期间卢某乙先用鱼塘边的一条竹杆打了卢某甲的头顶一下,卢某甲随即用手上的锄头将卢某乙的头部前额打伤。经鉴定,卢某乙伤情属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17日早上10时许,卢某甲接民警传唤电话后自行到九江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4.证人卢某丙、卢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5.勘验、辩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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