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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893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下午14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因欠被害人卢某乙 500元赌债,与卢某乙在迁江镇**村民委**村球场旁发生争吵,之后卢某乙的堂叔卢某丙、卢某丁先后过来劝架,旁边的群众也将卢某乙拉到旁边进行劝解,后卢某丙、卢某丁和卢某甲在争吵过程中互相推打,卢某乙见状也冲过去和卢某丙、卢某丁一起推打卢某甲,1分多钟后,卢某乙等人停止了对卢某甲的推打,卢某甲往路外边走了几步,十多秒钟后,卢某甲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并冲过去将卢某乙、卢某丙捅伤,卢某乙、卢某丙被捅伤后跑走离开现场,之后二人前往迁江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卢某丙为左侧第7肋骨骨折、左侧开放性气胸、左侧胸壁皮下气肿、左下肺创伤性湿肺、左侧胸腔积血、左胸壁软组织裂伤,卢某乙为右胸部软组织裂伤,经法医鉴定,卢某丙的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卢某乙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 员:张则曙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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