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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6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韦某某与同屯的卢某乙、卢某丙、李某某等酒后议论,怀疑本屯原村干、被告人卢某甲与木材老板周某某勾结私吞租地款,四人遂借着酒劲决定到卢某甲家中讨说法。当四人步行到卢某甲家后门时,看见后门是开的,于是卢某乙、韦某某、卢某丙、李某某先后从后门进入到卢某甲一楼里屋,看见卢某甲正坐在里屋的沙发上。卢某乙对卢某甲说要卢某甲抓一只鸡来喝酒!卢某甲未察觉异样,便到地下室抓了一只鸡返回一楼递给卢某乙,卢某乙接过鸡直接将鸡摔死在地上,卢某甲质问卢某乙、韦某某等人要做什么?!双方开始发生言语上争执,争执期间卢某甲走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卢某乙、韦某某等人与卢某甲继续在言语上争执,卢某甲很气愤就持菜刀砍了一刀到旁边的橱柜上。卢某丙看到后想过去劝架,韦某某、卢某乙则过去试图夺下卢某甲手中的菜刀。在卢某甲、韦某某、卢某乙三人扭作一团夺刀过程中,韦某某左侧面部受刀伤流血。此时,卢某甲的侄子卢某丁、弟媳罗某某听到激烈的争吵声后,来到卢某甲家中见状将双方隔开,接着卢某丁和李某某将卢某甲手中的菜刀夺下。双方被隔开后,卢某乙退到卢某甲家后门,即在后门就地拾起一截断木不断打砸卢某甲后门,卢某甲见状又到里屋电视柜旁拿起一把水果刀冲到后门与卢某乙对峙,因害怕卢某乙等人再次冲进家里,卢某甲扔下水果刀跑下一楼,在一楼前门工具存放处拿了一把带柄的镰刀从一楼冲出前门。当卢某甲跑到距离自家住宅约33米的水泥路处碰见受伤往自家走去的韦某某时,卢某甲便冲向韦某某挥刀朝韦某某背部砍了一刀,卢某甲自知砍中韦某某后便逃离。经法医鉴定,韦某某左侧背部刀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面部刀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卢某甲全身多处被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同月18日,卢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卢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犯罪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主江涛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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