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公司**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赣州市章贡区**路“**卤食店”门口与被害人卢某乙发生口角并引起肢体冲突,被告人卢某甲骑在被害人卢某乙身上,并用双手掐住被害人卢某乙的脖子,将被害人卢某乙的后脑勺猛烈撞击地面多次,造成被害人卢某乙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并伴昏迷,精神萎靡,失语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致被害人卢某乙右下肢肌力3级,右上肢肌力约1级。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卢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明知他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书证:归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卢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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