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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9月3日,被告人卢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龙某某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分别在融水县**镇圩亭入口附近、融水县**镇市场后面小巷先后两次单挑打架,卢某甲均被龙某某打倒后心中不服。当日15时,卢某甲在融水县**镇农械厂(现地址为融水县**镇卫生院大门口)附近持刀将龙某某捅伤后潜逃至今,龙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996年9月10日,经融水县公安局鉴定,龙某某符合被他人持锐器致伤左侧胸背部等全身多处,造成左侧胸腔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2、证人莫某某、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彭某某、陶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杨某某、王某某、兰某某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及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青玲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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