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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41

被告人卢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的孙女卢某乙,在被害人杨某甲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路**号附**号的啤酒烤鸭店购买了一只烤鸭,当天中午将未吃完的烤鸭用保鲜膜包裹未放入冰箱。当天晚饭时间,卢某乙与朋友杨某乙发现剩下的烤鸭上有虫卵,二人遂找杨某甲理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卢某乙觉得自己受了委屈,便将该情况告知卢某甲。当日20时许,卢某甲邀约喻某某、卢某丙、张某某一起到烤鸭店找杨某甲讨要说法,双方遂在烤鸭店门口发生争吵抓扯,卢某甲便用拳头打中杨某甲的面部,致使杨某甲双侧鼻骨骨折。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卢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病历资料、现场平面示意图、到案经过及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乙、杨某乙、卢某丙、张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399****

2.案卷叁册、光盘叁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补充材料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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