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7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3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与卢某乙(被告人卢某甲的父亲)在广州市荔湾区**甫**号门前因水果摆放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继而发生斗殴。被告人卢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脸部,致其嘴角流血,并多次将被害人黄某某推倒、扑倒在地,致其骶椎、尾椎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
2.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卢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6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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