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0时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村东,出租车司机被告人卢某甲与乘客张某某因车费发生冲突,卢某甲将张某某摔倒在地,致张某某左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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