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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09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卢某乙与被告人卢某甲是父子。2020年6月25日晚20时许,卢某乙、卢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街**巷*号*楼的家里,两人因手机发生争吵引发打斗,卢某乙一拳打向卢某甲,卢某甲还手,卢某乙到阳台,卢某甲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到阳台砍向卢某乙的头部,将卢某乙的头部砍伤流血。卢某乙报警,警察到现场将卢某甲抓获,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经鉴定,卢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99

附: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涉案菜刀一把。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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