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卢某乙与被告人卢某甲系父子关系,二人共同居住。2019年2月7日,卢某甲得知父亲卢某乙饲养的羊有5只是妹妹卢某丙的。当日20时许,卢某甲酒后回到家中,见卢某乙在火笼屋内烤火,遂质问卢某乙。双方言语不和,卢某甲拿起火钳,连续击打卢某乙的头部,致卢某乙右眼及头部受伤。经鉴定,卢某乙因外伤造成右眼外伤并视力下降盲目4级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钳等物证及照片;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卢某丁、孙某某、卢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5.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7.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新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9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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