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因桃江县灰山港镇**砂石场的车辆经过自己的家门口时产生的灰尘多,心里不满,被告人卢某甲就开着自己的拖拉机停在路中间,挡住其他车辆的去路。当日15时许,**砂石场的员工卢某乙开车路过时看见被告人卢某甲的拖拉机横在路中间就准备将拖拉机挪开。被告人卢某甲见有人挪拖拉机,就拿着一根木棍从拖拉机的侧面过来,双手拿着木棍子朝卢某乙的右手手腕附近用力打了一下。致卢某乙右手受伤。经鉴定,卢某乙的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于2019年9月4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于2019年9月20日赔偿被害人卢某乙3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卢某甲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郭凯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7214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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