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卢某甲,绰号妃肥,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8日,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干部组织村民修建村道,而该镇**村村民认为上述村道占用其村土地,因此阻拦修建。当日13时许,**村村长陈某甲等人到达**村村口修建道路现场(**村村委会附近)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已判决)等多名**村村民在卢某丙(已判决)、卢某丁(已判决)、卢某戊(已判决)等人的煽动下,手持长刀、铁管、石块等凶器并加以拳脚对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和陈某丙等人进行殴打,致使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丙和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同案人卢某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7.辨认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卢某甲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仕聪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