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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开鑫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被害人王某某在巫山县**镇**街**号卢某乙所开茶馆内打麻将。当日16时许,卢某甲、王某某因打麻将发生争执,引发相互扭打。卢某甲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后被劝开。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卢某甲两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右侧第5、6前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卢某甲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到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1日,卢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领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谌某某、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少华

检察官助理:蒋晓萌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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