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县**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甲的儿子卢某乙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KTV内做服务员时因工资问题没有解决,被告人卢某甲怀恨于心,先是打电话威胁被害人张某某,后于2019年2月23日3时许携带刮胡须用的刀片进入麦丰KTV内,先后进入麦丰1号、麦丰2号、8301、8302、8303五个包厢,将包厢内的真皮沙发用刀片划破,致使沙发不能继续使用。后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3221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卢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卢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6月2日,被告人卢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28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彭某某、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谢勇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