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8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7日、2019年4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甲于2015年9月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商业街**号经营**凉茶店;于2016年9月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居委会**路**号**自编**号经营**凉茶店,主要生产销售化痰止咳茶、感冒茶等凉茶,上述两家凉茶铺分别交由梁某某(另案处理)、卢某乙(另案处理)管理。为了提高凉茶效果及经营收益,被告人卢某甲在凉茶中添加止咳药、消炎药,并以每杯人民币3元至人民币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每天销售量约2杯至4杯。2017年7月,原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凉茶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销售的凉茶进行抽样,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其销售的化痰止咳等凉茶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等非食品原料 ;2018年5月,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凉茶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销售的凉茶进行抽样,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其销售的化痰止咳茶、感冒茶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钠成分。经统计,截至2018年7月,**凉茶店销售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凉茶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3万元;截至2018年9月,**凉茶店销售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凉茶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于2018年9月30日主动前往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南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3.物证;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琳琳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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