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诉刑诉〔2018〕159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8********,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7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1日因吸毒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和同伙付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无牌照老年代步车,在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和庄路口OPPO永杰手机城,被告人卢某甲以购买手机为名,要求看看一部黑色OPPO牌R11S(未出售)手机,拿到手机后,被告人卢某甲借故快速跑到老年代步车上,由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460元。被抢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8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和同伙付某某驾驶无牌照老年代步车,在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周庄村万家福综合超市,被告人卢某甲进到超市以买烟为名,让超市人员给其拿两条硬中华香烟,卢某甲拿到烟后,快速跑到老年代步车上,由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抢中华烟每条进货价格381.6元,两条共7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情况说明、香烟价格表等;2.被害人陈某某、卢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洲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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