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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区**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八号区朝南大厦后篮球场内盗窃了李某甲一台小米牌红米5PLUS手机。

2019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清远市市政府篮球场内盗窃了许某某一台华为牌9I手机以及某某一台红米牌3S手机。

2019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清远市市政府篮球场内盗窃了欧某甲一台OPPO牌A5手机。

2019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八号区朝南大厦背后篮球场内盗窃了罗某某一台华为牌畅享9Plus手机。

2019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清远市市政府篮球场内盗窃了李某乙一台联想牌K5 PR0手机,案发后已发还李某乙。

2019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体育馆篮球场内盗窃了欧某乙一台OPPO牌极夜手机。

2019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妇幼保健院旁的东湖篮球场内盗窃了温某某一台华为荣耀V9 Play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14元,案发后已发还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13台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3.证人卢某乙、梁某梅的证言:4.被害人欧某甲、李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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