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现住桂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至4月15日,被告人卢某甲在桂阳县**镇**村多次盗窃他人种植的种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分别在桂阳县**镇**村北面卢某乙、谭某甲、卢某丙家的旱土里面偷了两蛇皮袋种姜。
2、2020年4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桂阳县**镇**村北面卢某乙家墓地旁边的旱土里面偷了两蛇皮袋种姜。
3、2020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桂阳县**镇**村后山竹林旁谭某乙家的旱土里面偷了两蛇皮袋种姜。
经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种姜价格1319元。
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4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收款截图照片、户籍证明、领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甲、卢某乙、卢某丙、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卫卫
检察官助理:豆利芝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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