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卢某甲(又名卢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卢某甲和另案处理卢某丙(*****)、高某甲在元阳县**乡**路**村委会**村李某甲家牛圈盗窃了李某甲家2头耕牛,后销赃给高某丙。经认定,李某甲家被盗2头耕牛价值13000元。
2、2018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卢某甲和另案处理的卢某丁、高某乙在元阳县**乡**村委会**村上面的树林里盗窃普某甲1头水牛,后将盗窃的1头牛卖给高某丙。经认定,普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7500元。
3、2018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卢某甲和另案处理的卢某丁、高某甲在元阳县***乡*****一荒地内盗走普某乙家2头牛、吴某某家1头牛、朱某甲家3头牛、朱某乙背家3头牛,共计9头耕牛,后三人将9头牛卖给他人。经认定,普某乙家被盗2头耕牛价值10000元,吴某某家被盗1头耕牛价值4500元,朱某甲家被盗3头耕牛价值17000元,陈石惹家被盗3头耕牛价值17500元。
4、2018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卢某甲和另案处理的高某甲、卢某丁在**镇**村委会**村下方的山上盗走了李某乙家2头水牛、罗某某家3头水牛,三人将盗窃的5头牛卖给高某丙,被盗耕牛于2018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经认定,李某乙家被盗2头耕牛价值12400元,罗某某家被盗3头耕牛价值1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普某甲、普某乙、吴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李某乙、罗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
5.同案另处卢某丁、卢某丙、高某乙、高某甲的供述;
6.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在红河县看守所;
卷宗材料4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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